江苏省工商局 苏工商规[2016]2号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: 注册登记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按照注册登记中的具体要求,分别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下列信用承诺书:
(一)对登记注册事项的承诺:包括经营场所、注销登记、容缺受理等;
(二)对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;
(三)对守法经营的承诺;
(四)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服从行政裁决的承诺。